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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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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9-25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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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壮大江宁创业投资市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跨越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江宁区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进入江宁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人才、项目、技术向江宁聚集,完善创业发展环境。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所投资的重点领域为智能电网、无线通信、新能源、软件及文化创意、航空和生命医药等新兴产业。第四条引导基金不得进行他项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第二章 组建与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由区政府批准设立,基金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分期到位,首期到位1亿元。第六条设立“南京江宁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运作主体,组建专业管理团队,受区政府委托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运营管理。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一)区财政和江宁开发区管委会按1:1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二)争取国家、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四)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五)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第三章 引导方式第八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引进高端人才、发展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目的,引导基金也可以直接投资。第九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在江宁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第十条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江宁区范围内注册并且主要投资于江宁区,所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在江宁区注册。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第十二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在江宁境内注册的符合江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跟进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投资额原则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一般在10年内退出。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四章 投资决策管理第十五条设立江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科技、发改、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七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十八条项目评审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就投资章程、合同等方面进行谈判,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形成合作或投资方案,报管理委员会决策。第十九条项目公示对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直接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区财政局负责对引导基金资金安全、风险防范、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同时可延伸审计所投资的创投机构和直接投资项目。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监管部门研究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作为对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奖惩、落实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依据。第二十二条退出机制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项目稳定运营后,可在适当时机采取转让股权等方式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到期后按约定清算退出。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在审慎评估后提出退出方案,报送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退出资金重新进入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账户,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江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壮大江宁创业投资市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跨越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江宁区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进入江宁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人才、项目、技术向江宁聚集,完善创业发展环境。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所投资的重点领域为智能电网、无线通信、新能源、软件及文化创意、航空和生命医药等新兴产业。第四条引导基金不得进行他项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第二章 组建与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由区政府批准设立,基金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分期到位,首期到位1亿元。第六条设立“南京江宁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运作主体,组建专业管理团队,受区政府委托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运营管理。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一)区财政和江宁开发区管委会按1:1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二)争取国家、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四)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五)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第三章 引导方式第八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引进高端人才、发展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目的,引导基金也可以直接投资。第九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在江宁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第十条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江宁区范围内注册并且主要投资于江宁区,所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在江宁区注册。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第十二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在江宁境内注册的符合江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跟进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投资额原则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一般在10年内退出。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四章 投资决策管理第十五条设立江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科技、发改、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七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十八条项目评审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就投资章程、合同等方面进行谈判,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形成合作或投资方案,报管理委员会决策。第十九条项目公示对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直接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区财政局负责对引导基金资金安全、风险防范、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同时可延伸审计所投资的创投机构和直接投资项目。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监管部门研究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作为对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奖惩、落实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依据。第二十二条退出机制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项目稳定运营后,可在适当时机采取转让股权等方式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到期后按约定清算退出。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在审慎评估后提出退出方案,报送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退出资金重新进入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账户,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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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壮大江宁创业投资市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跨越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江宁区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进入江宁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人才、项目、技术向江宁聚集,完善创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所投资的重点领域为智能电网、无线通信、新能源、软件及文化创意、航空和生命医药等新兴产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不得进行他项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
第二章 组建与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由区政府批准设立,基金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分期到位,首期到位1亿元。
第六条设立南京江宁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运作主体,组建专业管理团队,受区政府委托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区财政和江宁开发区管委会按11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争取国家、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
()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
()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三章 引导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引进高端人才、发展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目的,引导基金也可以直接投资。
第九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在江宁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条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江宁区范围内注册并且主要投资于江宁区,所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在江宁区注册。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在江宁境内注册的符合江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跟进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投资额原则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一般在10年内退出。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设立江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科技、发改、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
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就投资章程、合同等方面进行谈判,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形成合作或投资方案,报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九条项目公示
对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直接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区财政局负责对引导基金资金安全、风险防范、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同时可延伸审计所投资的创投机构和直接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
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监管部门研究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作为对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奖惩、落实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退出机制
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项目稳定运营后,可在适当时机采取转让股权等方式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到期后按约定清算退出。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在审慎评估后提出退出方案,报送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退出资金重新进入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账户,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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